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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讯逼供的若干问题

程序的概念是指按照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刑事程序指的是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一整套工作的有机组合。刑事审判前的侦查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侦查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代表国家通过立案,启动侦查权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权力活动,也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活动中法定的次序、方式和手续。它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占至尊之位、要害之用。侦查程序的过程是刑事程序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也是最能反映一国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的能力与人权保障程度的阶段。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然而长期以来,刑事侦查程序的弊病与缺陷并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的以及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因此,侦查程序的应有作用与现实理论研究的漠视,供给资源的稀缺凸显出过分的落差,并在侦查实践中产生或者纵容着恶果的散播与恶劣影响。刑讯逼供,一个恶果的典型代表。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严重的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高唱依法治国的现代,由于现行侦查程序的缺陷重重、相关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缺失以及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已经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之所以对刑讯逼供从侦查程序价值方面作出否定性的评价是因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严重贬低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侦查程序的价值。 (一)刑讯逼供严重损害了审前侦查程序的价值、目标和原则 在现代法制国家的理念中,侦查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惩罚罪犯的强制性权力机制。科学的建构侦查程序需要通过价值的选择与衡量。合理的侦查程序在侦查活动中应时时体现出法治的价值、司法机关的威信、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及审判公正等。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尽管其在某些情形下采用会有助于侦破案情但是这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和代价的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有悖于侦查程序的人道性,不符合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都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侦查程序价值、目标及其原则的极大损害。 (二)刑讯逼供防碍了侦查程序价值在侦查活动中的实际作用在普遍...